精产国品一区二区三区|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来源: 新华社
2024-05-02 01:34:07

精产国品一区二区三区:创新乃至卓越的区域分工

开头: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许多国家开始进行专业化、精细化生产,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业区域。其中,精产国品一区、二区、三区应运而生。这三个区域不仅代表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层次,也是创新和卓越的象征。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三个区域的特点和优势。

一区:创新引领,科技研发成果丰硕
一区代表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及科技创新水平。在一区中,企业和机构通常拥有强大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往往堪称世界一流。
例如,美国硅谷就被誉为“科技创新的圣地”。这里集中了全球众多高科技企业的总部,拥有顶尖的科研机构和优秀的人才团队。硅谷的企业不仅拥有世界领先的技术,还以其创新能力成为各个领域的引领者。硅谷的成功,得益于其积极鼓励创造性思维和风险投资,激发了人们的创新热情,推动了科技的进步。

二区:生产制造,卓越品质铸就行业标杆
与一区不同,二区的特点是在生产制造环节上的卓越品质和高效率。这些国家或地区在工业领域拥有独具特色的制造能力,成为了该领域的行业标杆。
以德国为例,该国制造业一直以高质量、高精度和高技术含量赢得了全球的信赖。德国的汽车制造业闻名世界,其奢华汽车品牌的精湛工艺和出色性能备受赞誉。此外,德国在机械制造、化工等行业也有着非常优秀的表现。这得益于德国企业一直以来对于品质的追求和持续创新的态度,使得德国在制造业领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三区:成本优势,大规模生产带来经济红利
三区是以规模效应为特点的生产制造基地。这些国家或地区通常以低成本和大规模生产为优势,成为了主要的商品生产和加工中心。
中国作为具有广阔市场和庞大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都以其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和日益完善的制造体系而闻名。中国的制造业在全球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从电子产品到纺织品、家具等各个领域都有规模庞大的生产基地。这种规模化的生产使得成本得以降低,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红利。

结尾:
精产国品一区二区三区代表了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分工和竞争优势。一区在科技创新和研发上引领世界,二区通过高品质制造赢得了行业标杆地位,三区则依托低成本和大规模生产实现了经济红利。这三个区域的出现,不仅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也为各国提供了不同的合作机遇。未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这三个区域的竞争和合作将会更加紧密,共同推动全球产业升级和繁荣。
精产国品一区二区三区

  中新网4月30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一方面可以激励罪犯积极履行生效刑事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另一方面可以充实“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假释条件的判断标准,让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有了新抓手。但是,关联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关联标准不统一,履行能力判断困难,防止机械关联、过度关联也存在困扰。《规定》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系统解决方案,对于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制度功能意义重大。

  《规定》明确,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应着重审查其履行能力,将审查重点聚焦到履行能力的判断上,确保减刑、假释适用的公平性。

  《规定》对关联规则作了统一。要求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必须在履行完后方可减刑、假释;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悔改表现的认定。《规定》还明确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减刑、假释,完善了有关配套制度。

  针对司法实践中履行能力判断难的问题,《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院的执行情况为基础,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情况、实际拥有财产情况及其在服刑期间的消费等状况,递进式地认定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规定》采用列举方式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通过正向证明加负面清单的方式界定了确无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增强了履行能力判断的可操作性。

  《规定》还重申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对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及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如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在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应予以考虑。以此促进罪犯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9日

法释〔202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

执行问题的规定

(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应将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等作为审查判断的依据。

  人民法院判决多名罪犯对附带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其中部分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即可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判项已经执行完毕。

  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罪犯本人履行。

  第三条 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罪犯的履行能力。

  罪犯的履行能力应根据财产性判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实际拥有财产情况,以及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消费、账户余额等予以判断。

  第四条 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应在履行后方可减刑、假释。

  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罪犯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不受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影响。

  第五条 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材料:

  (一)执行裁定、缴付款票据、有无拒不履行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等有关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

  (二)罪犯对其个人财产的申报材料;

  (三)有关组织、单位对罪犯实际拥有财产情况的说明;

  (四)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告知材料;

  (五)反映罪犯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及账户余额情况的材料;

  (六)其他反映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

  上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报请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在七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六条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一)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

  (二)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

  (三)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

  (四)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

  罪犯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的,或者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上述情形消失或者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六个月后方可依法减刑、假释。

  第七条 罪犯经执行法院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认定其确无履行能力。

  第八条 罪犯被判处的罚金被执行法院裁定免除的,其他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但罪犯确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判决确定分期缴纳罚金,罪犯没有出现期满未缴纳情形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所执行财产为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除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第十条 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一)全额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对履行款项予以提存的;

  (二)分期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没有出现期满未履行情形的;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罪犯表示谅解,并书面放弃民事赔偿的。

  第十一条 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对相关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判项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结合本规定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同时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对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及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如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在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应予以考虑。

  第十二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对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将财产性判项实际执行情况的材料一并移送刑罚执行机关。

  执行财产性判项的人民法院收到刑罚执行机关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公函后,应当在七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已经执行结案的,应当附有关法律文书。

  执行财产性判项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罪犯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刑罚执行机关。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或者依法由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假释建议。

  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确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财产性判项;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减刑、假释裁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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